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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护中动态】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4月1日起施行!这些欺诈骗保红线千万别碰!
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!医保基金是咱们老百姓的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,《实施细则》进一步明确了欺诈骗保行为的认定标准,划清了不可触碰的红线,今天就带大家把这些关键规定一次说清!
参保个人:
这些行为全是骗保,后果严重!
很多人以为“借医保卡给家人用”“多开点药转卖”是小事,其实这些行为都已被明确纳入欺诈骗保范畴,一旦触碰,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,还可能面临罚款、信用惩戒,甚至承担法律责任!
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
1.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,骗取医疗救助、门诊慢特病、异地长期居住、生育津贴等医保待遇;
2.凭借他人参保人员的身份,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虚假的医药服务单据,实际享受医保待遇;
3.故意隐瞒医药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支付的事实,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,且经催告后仍不返还;
4.同一笔医药费用,已通过医保基金结算后,再次申请纳入医保基金结算。
出借、冒用医保卡,参与骗保活动
1.将本人医保卡长期交由他人使用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;
2.明知他人实施骗保行为,仍参与其组织的医保使用活动,接受财物、减免费用或额外服务;
3.组织他人用医保骗购药品、医用耗材,再非法收购、销售;
4.长期或多次向他人转卖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。
违规就医购药,超出合理范围牟利
1.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,超出疾病治疗的合理需求,大量购买药品、医用耗材,再转卖获取非法利益;
2.以转卖牟利为目的,频繁就医购药,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用量和频次;
3.以其他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。
定点医药机构:
这些行为严查严管,直接影响医保资格!
医院、药店是医保基金使用的关键环节,《实施细则》对机构的骗保行为认定更细、处罚更严,这些行为一旦查实,将面临暂停医保结算、罚款,甚至解除定点协议的处罚!
1.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、虚假就医购药,骗取医保基金;
2.通过虚假宣传、违规减免费用、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,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;
3.将非医保药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等费用,串换为医保范围内项目纳入医保基金结算;
4.为非定点医药机构、已暂停/中止医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(急救、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);
5.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,虚构医药服务项目、伪造票据骗取医保基金;
6.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,将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、耗材等,以现金、礼品等形式返还给参保人员;
7.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保基金,或参与、配合他人实施骗保行为。
发现骗保行为,这样举报!
如果您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,欢迎通过以下渠道举报,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:
国家医保局举报电话:010-89061396、010-89061397
北京市医保局举报电话:010-55524657
医保基金安全,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守护!让我们一起抵制欺诈骗保行为,自觉遵守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不碰红线、不越底线,共同守护好老百姓的“看病钱”!





